《哈爾濱市城市供熱管理若干規定》(征求意見稿)發布
哈爾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發表于: 來自:中國熱泵
日前,哈爾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《哈爾濱市城市供熱管理若干規定》(征求意見稿)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,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根據《規定》,哈爾濱市區居民供熱起止時間為當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,縣(市)可結合本地實際調整。遇特殊天氣,政府可根據氣象條件決定提前供熱或延遲停熱,并對供熱單位給予適當補償。
《規定》明確,居民與非居民用戶熱價分別核定。未實行熱計量的用戶按房屋使用面積交費,其中住宅、居民自用車庫、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用房等執行居民熱價;非居民用戶建筑層高超3.2米的,每超0.1米加收3%基本熱價,最高加收至100%。
在費用承擔主體上,《規定》明確,首次供熱的新建住宅熱費由開發建設單位統一繳納,供熱單位不得向業主另行收取;建設單位若在每年11月1日前或次年3月20日后組織進戶,供熱單位按實際供熱時間收費,當月供熱不足15天收半個月熱費,超15天收一個月熱費。嚴禁捆綁收費,明確熱費不得與物業費、水電費等其他費用捆綁收取。
根據《規定》,新建建筑紅線內供熱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,紅線外由供熱單位建設,且需安裝戶用自動平衡調節設備,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。居民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維修養護由供熱單位負責,不得額外收費;更新改造費用按成本價向用戶收取。


